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诉被告华*(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纺**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会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姜*与张**、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天津市**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崔**等与崔**、崔**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江苏宏**限公司,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岳**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青建集**津分公司、青**团股份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柏**程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柏**程有限公司与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柏**程有限公司与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