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青**天津分公司、被**集团股份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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