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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韩**、韩*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韩*、韩*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8月11日17:50分死亡。原告田**生前提起诉请的主张是与继子女被告韩*、韩*依法按照房屋评估后的价格分割其夫即被继承人韩**有的河北区开江南里27-401-402号房屋。现因原告田**死亡前其父母早已死亡,且无其他亲生或养子女,继子女韩*、韩*又系本案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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