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天津**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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