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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津市**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案外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二号桥街道办事处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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