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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纺织厂与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纺织厂与被告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纺织厂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纺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纺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第四棉纺织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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