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纺织厂与被告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纺织厂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纺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纺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第四棉纺织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有限公司与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天津市**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远**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中国联合网**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联合**津市分公司与吕**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中国联合网**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中国铁**天津分公司、长城宽带**天津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郑**等与天津新**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