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展有限公司、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32元,减半收取18616元,由原告天津市**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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