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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谷**、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谷**、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两**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再审申请人对本案中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知情,也实并未形成借款的合意,且宋**已经在其与再审申请人离婚一案中明确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不存在任何债务,而两**院对此避而不谈,断然认定再审申请人应共同清偿债务,属遗漏重要事实。2.宋**在谷**诉请借款行为发生时已经患有脑血管病,思维意识受到严重影响,其接受谷**巨额现金不合常理,且无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正式转款行为实际发生,故本案借款事实无法认定。3.谷**无法就诉请款项用于宋**就医充分举证证明,本案两审中宋*中的自认不能等同于宋**。宋**业经司法鉴定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表达自己意志,故其自认亦不能被认可。4.再审申请人自宋**离家出走至双方离婚,无稳定收入还要独自养育二人独子,经十多年分居中断联系,无法履行扶养义务,故未尽扶养义务并不属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1、撤销两审民事判决,再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谷**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谷**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谷**、宋**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同于2012年即被天津市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案由其法定代理人宋*中参加诉讼并作出意思表示于法有据。王**对于自宋*同2004年离家出走后未再对其给予经济上的扶助以及宋*同此间患病就医的事实不持异议,故两审法院在宋*同对诉争“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宋*同收入状况难以满足生活以及就医需要的客观实际,认定本案诉争借款行为真实有效是正确的。基于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王**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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