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天津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核查,被告天津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李家园村村南密云一支路19号,实际办公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华红木家具厂院内。且原告的实际工作地址亦在此。而被告的注册地址现已拆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屈淀工业园津永**家具厂院内,且被告的实际办公地址亦在天津市北辰区屈淀工业园津永**家具厂院内,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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