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商银行**北辰支行与汤**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天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汤**(2015)辰行执字第1897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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