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天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汤**(2015)辰行执字第1897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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