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商银行**北辰支行与天津巨**限公司、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朱**、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天津巨**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被执行人朱**、董**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退回。经查,被执行人朱**名下有坐落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天津国际工业品交易城C1-8号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鉴于财产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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