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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阎*、庞**,被告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的子女都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前协议约定由二人共同支付生活费用,但被告婚后没有负担任何生活开销,家庭所有支出均由原告单方承担。被告不顾及原告的感受,不与原告沟通,不照顾原告生活起居,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对原告及原告的母亲不闻不问,且被告一直与前夫保持密切联络。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彻底失望,现双方分室而居将近三年,双方感情愈加冷淡,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均不属实。原告的离婚诉讼很突然,对被告的心理造成了影响。原告婚后经常不回家,常去舞厅跳舞,并有多名舞伴,近年有夜不归宿的情况。婚后半个月原告喝完酒就对被告大打出手,嫌弃被告不跟原告过夫妻生活。双方虽然协议把工资拿出来共同生活,但原告从来不拿退休金,迫使被告在外打工赚钱养家。被告并没有与前夫密切联系,偶尔联系也是因为孩子。原告说分居三年也不属实,双方结婚以后同住一间屋子,只有在夏天因为被告的身体原因双方在分室而居,现在也在一个屋檐下居住,感情并没有破裂,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的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牢固导致婚后双方感情淡薄,双方于2013年分室而居至今。被告认为原告与其结婚只是为了过夫妻生活,原告所述均不属实,双方也没有分居,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晚年再婚更懂得婚姻之真谛并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婚后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改正自身不足,相互照顾,携手共度晚年时光。现双方并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且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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