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及第三人天津市勤**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3.50元,原告承担673.50元,被告承担1690元(已当庭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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