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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高**、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元,减半收取339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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