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王**与被告赵*、付**、赵**、王**、钱**、杨**、李**、刘**、裴**、王*、王**、杨**、杨*、王*、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赵**时,原告何**、王**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