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案件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刘*与天津市**纪有限公司、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天津康**限公司与被告满**限责任公司电器经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邢**与聂和平、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天津市**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村回**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市新华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白*等与白**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天津渤**任公司、天津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方**、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的诺服**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