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案件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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