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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市新华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村回**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市新华支公司保险合同(商业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闫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村回**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冀J号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2015年1月11日4时50分,马**驾驶原告被保险车辆在沿津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因驾车不慎,车辆驶入公路一侧隔离带,造成原告车损、隔离带中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26100元,拆解费2600元,定损费1300元,救援4800元,共计34800元。经认定马**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向被告理赔不成故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4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市新华支公司辩称:对保单、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对车损鉴定不认可,车损系原告单方委托,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在场,鉴定结论中没有扣除残值;对定损费真实性认可,但不在赔偿范围;拆解费不认可,没有拆解委托书,付款方车号错误;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检验有效期已过;救援费应按施救距离,结合天津市标准计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冀J号半挂牵引车投保商业险,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268000元)和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2日0时至2015年12月1日24时止。

2015年1月11日4时50分,马**驾驶原告被保险车辆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驾车不慎,车辆驶入公路一侧隔离带,造成原告车损、隔离带中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管理局西*支队西*开发区大队认定,马**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原告本车车损为26100元,原告另支付本车拆解费2600元、定损费1300元、救援费4800元。

另查明,被保险车辆冀J号牵引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经与拆解费发票开具单位天津市**车修理厂核实,其开具的发票付款方”冀J”系笔误,应为”冀J”。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书证、本院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现原告所有的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合理支出给予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6100元、拆解费2600元、定损费1300元、救援4800元,均有相关证据证实,且为必要合理的支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4800元。被告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市新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孟村回**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348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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