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新**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双方系因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发生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前述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天**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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