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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洪**限公司与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洪**限公司与被告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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