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欠缴执行费503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土地安置费用和租房费,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4号判决的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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