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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美**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十八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美**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十八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青岛美**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1585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天津**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青岛美**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1585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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