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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兴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陈*称:本案原系被申请人世纪兴创公司向天津**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申请人起诉后,申请人陈*依法应诉。申请人的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号,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号。由于申请人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申请人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经被申请人认可,该案经天津**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7003号民事裁定,裁定移送至北京**法院管辖。2015年4月,申请人突然接到大**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方知本案已经审理完毕。因申请人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辩论、提出证据,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申请人后查阅一审卷宗才发现,本案一审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开庭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一审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可以联系到申请人,且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情况下,径行公告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进行辩论的权利。综上,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对一审判决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天津**民法院审理期间,陈*向该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明确表明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且居住持续超过一年,天津**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一审卷宗中的有关记录,在大**法院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曾向陈*在北京市大兴区的经常居住地邮寄送达了有关诉讼手续。邮寄送达退回后,一审法院到该地址进行了直接送达,但并未找到陈*,之后才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故一审法院在公告送达前向陈*进行了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在均无法通知到陈*的情况下,才依法公告送达,其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陈*的再审申请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镇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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