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天津市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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