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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天**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不服北劳仲不字(2015)第009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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