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天**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不服北劳仲不字(2015)第009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