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与被告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缪*立即偿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686844.1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缪*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编号JT2VAA20111590)约定的利息和罚息标准向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支付利息、罚息,自2013年12月11日起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被告缪*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物津南区咸水沽镇合安园5-2204号房屋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缪*继续清偿,拍卖后如有剩余价款返还被告缪*;案件受理费1069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判决生效后,被告缪*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即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4年11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南执字第1990-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缪*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合安园5-2204号房屋以及坐落于天津市津**路百川中心1-603、1-604、1-615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190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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