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双方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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