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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行初字第0155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起诉人田**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为被告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是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一区102楼6层2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属于北京**医院改扩建项目的征收范围。起诉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朝阳区政府申请公开”北京**医院改扩建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政府信息。朝阳区政府作出朝信息公开(2014)第197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称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起诉人认为该政府信息是朝阳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性文件,起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知情权,朝阳区政府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故起诉,请求确认朝阳区政府就”北京**医院改扩建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的朝信息公开(2014)第197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违法,判令朝阳区政府公开”北京**医院改扩建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田**起诉要求公开的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该起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综上,裁定对起诉人田**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上诉人申请事项不会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不属于国家秘密;原审法院未经审判即认定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明显与事实不符。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朝阳区政府在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中以涉诉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应当在审理中举证证明。综上,一审法院裁定对田**的起诉不予受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行初字第01554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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