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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犯妨害公务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2月10日,原审被告朱**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对天津**民法院于年5月16日作出()东刑初字第88号朱**妨碍公务一案刑事判决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再审。2014年3月19日,本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朱**法定代理人王*以怀孕待产等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中止案件审理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东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现申请再审人朱**及其法定代理人王*主动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朱**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朱**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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