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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