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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立民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主要理由: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尊重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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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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