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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与被告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被告井**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洪**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不是很好,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吵架。2014年12月初,原告被医院确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被告更是变本加厉,一直埋怨原告是无底洞。原告无奈曾向被告提出分手,但被告一直不同意。2015年9月2日上午,因原告拒绝与其过夫妻生活,遭到被告的谩骂和暴打,造成原告身体多次淤肿,头部多处包块,胸部疼痛难忍,眼部肿胀。原告无奈报警,在警察的调解下,原告离开被告住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赔偿原告的身体和精神损害费用20000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井**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均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认识期间就隐瞒了病史,结婚后三四个月就发现原告的病情,直到起诉前被告一直在积极给原告治病。因有人指挥原、被告生活,造成双方现在的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原告患病以及被告性格急躁,双方发生矛盾,并自2015年9月2日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均系再婚,更应懂得珍惜感情。而生活没有一帆风顺,夫妻生活和家庭生活也是一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摩擦,但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处理,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所以法庭给双方自行解决矛盾的机会,希望双方互相恩爱,继续共同生活。如果双方确实无和好的可能,希望双方协商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5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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