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XX诉被告张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XX诉称,被告与案外人孙XX系夫妻,原告与孙XX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以来,被告多次污蔑原告是同性恋,包括在法庭中、在派出所做询问时、原告出庭作证日,被告在法院外人人乐超市门口当着原告女朋友面都说原告是同性恋,并在原告和原告朋友家庭中进行散布。原告多次未果,造成原告与女友分手的后果,并使原告身心疲惫,精神痛苦。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登上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恢复原告名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15)东民初字461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2015年3月18日发给孙XX的短信截屏复印件一份;

申梦菲证人证言一份(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被告与原告以前不认识,只是通过孙XX见过原告,双方没有矛盾。被告只是和孙XX谈论过原告,但没有指名道姓在公众场合和一些其他场合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因此被告并没有对原告造成名誉权的侵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X向本院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XX与案外人孙XX系夫妻关系,二人2015年3月15日10时许发生矛盾,孙XX于2015年8月25日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张XX。在公安机关调处及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张XX曾陈述原告孙XX系孙XX同性恋男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经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人系原告女友,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权为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张XX在公安机关询问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对原告所作评论,以及向其夫孙XX发送的短信内容,未有向不特定他人传播,不足以影响公众对原告的公正评价,其行为不符合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