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0月7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号(临牌)“雅尊”牌小轿车,沿雅乐道中心分道线以北第一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雅乐道永福祥饭店门前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左前部与沿雅乐道由西向北左转弯驶来的张**驾驶津D×××××号“雅阁”牌小轿车前部相接触后,其车辆右前部又与停在路边的车主为赵**的京J×××××号“自由光”牌小客车右侧后部相撞,造成三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张**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李**明知他人报警之后仍在现场等候。经检验,被告人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62mg/100ml。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李**供认上述被指控的事实,未辩解。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无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号(临牌)“雅尊”牌小轿车,沿雅乐道中心分道线以北第一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雅乐道永福祥饭店门前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左前部与沿雅乐道由西向北左转弯驶来的张**驾驶津D×××××号“雅阁”牌小轿车前部相接触后,“雅尊”牌小轿车右前部又与停在路边的第三条车道内车主为赵**的牌照号为京J×××××号“自由光”牌小客车右侧后部相撞,造成三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张**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李**明知他人报警之后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检验,被告人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62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津H×××××号(临时号牌)现代雅尊牌小型普通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58㎞/h。张**的损伤目前不构成重伤。现民事赔偿双方已协议解决并履行完毕,张**和赵**已对被告人李**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赵**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经过。

2.辨认笔录,证实张**对被告人李**的辨认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经过。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承担自身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李**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62㎎/100ML;天津**鉴定中心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实津H×××××号(临时号牌)现代雅尊牌小型普通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58㎞/h。天津**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证实仅根据目前材料分析,张**的损伤目前不构成重伤。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及车辆物品损失明细表证实三辆汽车的车辆损失鉴定情况。

5.赔偿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民事赔偿已解决并履行完毕等。

6.书证,证实被告人李**身份和抓获经过。驾驶证、车辆手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张**诊断证明等。

7.被告人李**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确定

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