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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易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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