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李**与薛**、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美汇(**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天津**泽镀锌厂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牛羊肉店与天津**食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润**限公司与常**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号天津**有限公司与常**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蓝**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