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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美汇(**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美汇(天津**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3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该案不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而是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因租赁关系产生,将本案法律关系定为租赁合同并无不当,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故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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