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法**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7日来院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法**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9918元,减半收取4959元,由原告天津法**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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