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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只与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只与上诉人肖**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只、上诉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澍、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只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两项,原审判决主文遗漏了上诉人张*只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上诉人张*只100元,退还上诉人肖德胜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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