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李**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全部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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