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李**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李**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全部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