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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西*二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师事务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杜**、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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