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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认为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人民政府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李庄子村进行平房改造的批复”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人民政府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李庄子村进行平房改造的批复”。对原告起诉的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李**,被告的副镇长李*、委托代理人张**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村村民,其名下登记有一处宅基地(地号14-14),2010年1月12日原告与李庄**员会签订《李**第二期平房改造拆迁置换楼房协议书》。2013年9月23日被告针对李**村上报的关于李**村进行平房改造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同意李**村进行平房改造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对李**村平房进行改造,并要求李**村委会及时办理规划、土地及各项建设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2013年9月23日作出《关于同意李**村进行平房改造的批复》,而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自愿与李**村委会签订《李**第二期平房改造拆迁置换楼房协议书》。之后因协议的履行原告与李**村委会发生争议。原告的宅基地的使用权系由原告自愿交回村民集体组织的,并非依据被告所作批复被强制收回的,被告所作批复对原告并未产生直接的影响,则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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