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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彩**有限公司、深圳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理有限公司、深圳彩生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滨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其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系依据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而原审法院并未依据侵权责任纠纷对本案进行审理,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1元,退还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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