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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庄中学与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庄中学(以下简称田**学)诉被告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学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学诉称,被告之夫于2012年1月经原天**达职专校长胡**同意,使用该校原河东区平房一间,约13平方米。后河**育局决定将原立达职专八纬北路3号校区变更为天津**二中学校区。2015年4月13日教育局决定将该校区变更为天津市河东区田**学校区。被告使用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影响学校教学秩序,故原告要求将房屋腾空交还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河东区平房腾出返还原告;2、判令被告按每月每平方米3.39元标准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房屋使用费9559.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田**学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

照片打印件六份;

非公有住房住宅租金指导标准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郑*辩称,被告爱人是立达职专教师翟**,已于2014年去世。翟**2009年租赁成**小学门脸房,2011年因成友庄学校调整且立达职专搬到了现**中学校址,经校长同意使用诉争平房,且不交纳费用。被告没有收入,依靠该平房经营收入生活。与原告协商时被告要求补偿8万元,学校说只能给5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现被告不同意腾房,也不同意给付原告使用费。

被告郑*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3号原系天津市**专业学校校区,后转由天津**二中学管理使用。2012年1月,经天津市**专业学校领导同意,该校区内大门左侧从北向南前三个房门所对应平房交由被告郑*之夫经营使用。被告之夫2014年去世后,该房现由被告经营使用。被告夫妻使用过程中,未向房屋管理人支付使用费。

2015年4月13日,天津**教育局下发(2015)3号会议纪要,决定原告天**庄中学全部搬入第八十二中学(八纬北路校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虽系经原房屋管理使用人同意占有使用诉争房屋,但双方并未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亦未交纳使用费用。但该房现因管理使用人变更,被告继续占有使用诉争房屋不再具有法律依据,且被告在中学校区内进行经营活动对原告的教学活动会造成不利影响,故原告主张被告腾空诉争房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从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按每月每平方米3.39元标准给付房屋使用费9559.8元,因原告未提供该房面积的相关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郑*将其使用的河东区八纬北路3号现天津市河东区平房腾出,并交还原告天津市河东区田庄中学;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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