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振华标**区五金交电公司及被告天津市**电公司建业五金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件批发部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件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210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6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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