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南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谛**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南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南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南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上诉人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