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宏**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宏**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4日签订了《商品车仓储协议》,被告提供租用的位于第九大街宏泰工业园内2栋厂房(位于8.12爆炸3公里以内受灾严重区域)供原告存放汽车。8.12爆炸致使原告存放的35台新车受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77万余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存放的车辆受损系8.12爆炸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仓储责任有欠妥当。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按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7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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