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中心与路*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本案涉诉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应属天津**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路*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法院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涉诉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且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亦为天津市河东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虽主张涉诉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