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6元,减半收取5703元,保全费438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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