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大**限公司与北京汉**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大**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天津大**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北京汉**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津**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金鸡湖路88号2幢102室的商业物业为天津大**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交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显示该处物业评估总价为255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大**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天津**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金鸡湖路88号2幢102室的商业物业【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苏工园国用(2015)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

二、查封北京汉**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万四千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