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容器厂与上海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5)辰*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上海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上海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16944.1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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