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5)辰*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上海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上海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16944.1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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