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阎**、第三人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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